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23-00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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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9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粮食应急储备体系等作出一系列要求。2020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储备管理制度,规范储备管理行为。2022年4月,省政府修订了《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对储备粮管理存在的新情况和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二、起草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应急保障能力,2006年11月我市出台了《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和省市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以及机构改革后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一是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和主体;二是注重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各环节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因此,制定新的《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非常必要。《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我市的地方储备粮管理,进一步增强粮食调控和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起草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五、起草过程
《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1月印发,为切实做好上位政策衔接,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确保粮食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市场平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先后两次征求市财政局、农发行泰安市分行、各县区和地方粮食承储企业的意见建议,作了多次修改完善。10月20日—11月19日,又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2月23日,《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并12月29日正式印发。
六、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是优化地方储备粮品种规模布局。在此次修正过程中,统筹考虑粮食安全、供需形势变化、调控和应急需要等,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规模布局进行了优化。规定地方储备粮以市级储备为主、县级以下储备为辅。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市、县(市、区)、功能区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
二是明确禁止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按照地方储备粮食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明确规定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
三是明确界定破坏地方储备粮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立足于保障地方储备粮安全的政治站位,按照上位法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对地方储备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承储企业不得实施的十类行为以及不得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的粮食类型。
四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和动用补库制度。要求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五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权。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明确规定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
解读人:徐兆兵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一级调研员、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6236528
相关文件:泰政办字〔2022〕6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