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泰政办字〔202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取得方式
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补缴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和车位差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含储藏室,下同)和车位的完全产权,土地变更为出让住宅用地,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二、申请条件
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或继承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且取得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
(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从缴清购房款之日起计算,下同);
(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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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报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
3.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4.全额购房发票。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数据共享情况,适时对提交资料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二)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应缴纳的政府收益和车位差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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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其他政府收益和车位差价款,由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开具发票。超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表同时作废。
(四)申请人持申请表、缴纳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其他政府收益和车位差价款的发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完全产权房后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和车位差价款缴纳标准
(一)申请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应缴纳的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按照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政府出资比例。相关小区政府出资比例分别为:惠普家园东区为34%,惠普家园西区为36%,惠普家园南区为40%,惠丰园小区为19%。
(二)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1%,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日期自本宗地上第一套房屋交易之日起算。
(三)购买惠丰园小区地下车位的,缴纳的车位差价款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车位市场评估价与已缴纳车位价款的差价。
(四)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和车位市场评估价,由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
五、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适用于泰城范围内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和由全资国有企业组织建设的惠普家园东区、惠普家园西区、惠普家园南区、惠丰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行为。各县(市)以及其他建设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行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有关部门要将申请人缴纳的政府收益和车位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为政府产权,不得上市交易。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