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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1-007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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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2 16: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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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制定了《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06年以来,泰安市区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累计有4个,共计4182套,分别为惠普家园东区、西区、南区和惠丰园项目,目前均已达到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同时各县(市)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同样面临此类情况。为满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换购住房、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制订出台《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需缴纳的相关价款和办理程序等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二、政策依据

        《通知》的制订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五条第四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等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方式和条件

        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通过补缴政府收益取得房屋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二)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

        由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核算应缴政府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缴纳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其他政府收益和车位差价款,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三)明确了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和车位差价款缴纳标准

        1、明确了市区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政府与经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出资比例

        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的规定,经过核算,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出资所占比例分别为:惠普家园东区(多层住宅)34%、惠普家园西区(多层住宅)36%、惠普家园南区(多层住宅)40%,惠丰园小区(高层住宅)19%。

        2、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应缴纳政府收益的计算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含储藏室)购买价格的差价,乘以政府出资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

        办理完全产权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和地下车位市场评估价,由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

        联系电话:8216316

          

          相关文件:泰政办字〔2021〕3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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