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鲁防发〔2022〕3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日期:2022-11-08来源:泰安市人防办 |
现行有效 SDPR-2022-0420002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防发〔2022〕3号
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障全省人防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鲁政发〔1998〕79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 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按照工程整体规模发放,每个人防工程只发一个使用证,由授权管理的单位或整体租赁使用的单位负责申办。 三、整体租赁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工程租赁资料,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附件1),经审查批准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四、建设单位自用的人防工程,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单位,以明确管理责任,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五、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工程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必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其他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须提交《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意见书》。 六、人防主管部门接到使用单位申报后,应在10日内对使用合同及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使用证的有效期限应与合同期限相一致。 七、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使用用途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提前30日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转租人防工程或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 八、《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悬挂于工程内醒目位置,便于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已经使用而未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应予以补办。 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各市根据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定的样式及编号自行组织印制。 十一、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7〕16号)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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