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MB28583770/2023-000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医保发〔2023〕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1-30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相关检测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各有关单位要立足职责切实加强组织和督导落实,确保政策按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号).pdf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