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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2023-00058 发布机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字〔2023〕5号 泰政办字第【5】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3-06 发文日期 2023-03-06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生效中 有效期
        泰政办字〔2023〕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政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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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党政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党政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工作,有效发挥党政法律顾问参政议政、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根据《泰安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负责党政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本规则所称市政府有关会议是指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条  党政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会议要求,并就下列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一)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二)市政府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事项;

          (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

          (四)公共服务、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保、资源开发利用、教育卫生、医疗保障、应急救援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六)其他需要党政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会议确定召开前三日,向市司法局转送需党政法律顾问参与的议题材料。

          第五条  市司法局根据会议要求,结合党政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和研究领域,安排1-2名党政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将议题材料及时转送党政法律顾问。

          为保障会议正常进行,排除不可抗因素导致确定的党政法律顾问缺席,市司法局应当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2名党政法律顾问备选。

          第六条  党政法律顾问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专业角度对会议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论证,并于会前一日向市司法局提供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市司法局对收到的法律意见或论证意见进行整理,及时转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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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存在争议的会议议题,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党政法律顾问和市司法局、议题主办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后仍存在争议的,原则上不纳入当次会议研究。

          第八条  党政法律顾问参与会议,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二)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责完成法律服务工作;

          (三)谨慎保管会议资料,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会议文件、录音、录像等会议资料;

          (四)对会议内容做到严格保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会议及议题相关内容;

          (五)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六)在会议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办理涉会事项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与履行党政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约定义务。

          第九条  列席会议的党政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发言审慎、精准。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的前一日向市司法局请假,由市司法局安排人员递补,不得擅自缺席或者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条  列席会议的党政法律顾问应当确保工作的连续性,非因特殊原因不得中止同一法律服务事项的党政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政法律顾问对委托办理的会议议题,应本着尽职、尽责、勤勉、务实的原则,全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对办理的会议议题负责。

          第十二条  将党政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纳入党政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并作为报酬支付、年度考评和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政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工作报酬支付及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依据《泰安市党政机关党政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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