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22-002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专家解读 |
《泰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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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0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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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验区建设背景
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环办便函〔2021〕433号),在全国筛选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候选城市。11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同意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540号),公布全国21个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城市,山东省泰安市成功入选。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编制指南》《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指标体系》(环办便函〔2022〕12号)要求,编制本方案。
二、试验区建设范围及时限
试验区建设范围为泰安市行政管辖区域全域。建设时限为3年,自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
三、试验区建设主要任务
试验区建设包括五项任务,一是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二是开展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三是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分和保护。四是开展地表-地下污染协同防治。五是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经济政策。
四、试验区建设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组织实施,研究政策、项目等重大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建设工作;做好项目谋划,从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支持;强化宣传报道和成果应用推广,争取在全国推广、集成更多的“泰安模式”,为“十四五”时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良好的基础。
解读专家:戴先锋
联系人:王丽娜
联系方式:0538-8333268
相关文件:泰政发〔2022〕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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