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22-008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议题解读 |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是当前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处罚实施行政管理最直接、最权威的法律依据。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今年的省对市营商环境考核中,也将“制定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措施”作为法治保障指标的一项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鲁政发〔2022〕3号)要求,为将《行政处罚法》和《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市司法局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按照“贴近基层、立足实用、注重实效”的原则,起草了该《通知》。
二、《通知》目的及意义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通知》的出台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通知》出台的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鲁政发〔2022〕3号)等有关文件。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4部分18项,明确了各项贯彻实施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要求各行政机关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行政处罚,强调了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要求行政机关要结合立法计划定期组织立法后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评估。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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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要求各行政机关要细化管辖争议解决、立案等配套制度,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落实行政处罚公示制度、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以及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坚持行政执法宽严相济,严禁不区分情形“一律顶格处罚”或者“该罚不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遵守执行和送达有关规定。全流程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
三是深化行政处罚体制机制改革。提出要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坚决避免采取“一刀切”式下放行政处罚权;严格规范委托行政处罚;结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大力推进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监管和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合力。
四是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保障和监督。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培训宣传,将行政处罚法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体系,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做好媒体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多渠道深入宣传、解读;二是督促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部署落实工作;三是通过案卷评查、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推动《通知》贯彻落实。
解读人:梁立元 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科室: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联系电话:6991219
相关文件:泰政发〔2022〕1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相关会议:张涛主持召开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