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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纪律,树立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生态环境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的通知》(环党组〔2019〕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纪律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督察人员不准发表与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依规依法、客观公正,严防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严格落实党支部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实行回避制度。督察人员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被督察的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具有亲属关系的,曾在被督察的党委、政府工作过的,以及督察人员应主动申报可能需要回避的情形。
三、遵守保密纪律。督察人员应当严守保密纪律规定,不得在非工作场合处理督察事项、谈论督察问题、交流督察情况。不得擅自发表未经审定的督察情况,不得随意向被督察对象告知督察内容、向被督察对象通风报信,不得泄露个别谈话内容,一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督察组的相关信息。严禁私自复制、下载、留存、出借和销毁督察资料。
四、严格执行食宿、用车等规定。督察人员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住宿、餐饮、用车等规定。例行督察期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住房,结束后及时腾退全部住房。严格按照当地的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不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和烟酒,自助餐也要节俭。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伙食费。
五、严明现场检查规定。驻区督察一般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例行督察期间,督察组赴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和核实时,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不参加被督察地方、单位以就近、顺路的名义安排的旅游参观或度假活动,不通过被督察地方、单位接待亲属或亲友旅游、度假。因工作需要,到自然保护区等地区开展督察活动的不受限制。
六、严守工作纪律。例行督察期间,督察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离开督察驻地。督察组不处理被督察地方的具体问题,不干预被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随意非议督察组议定的事项。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
七、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例行督察期间,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对本组人员职责分工、日常工作安排、重大问题处理和决策等工作负责。督察人员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
八、严守廉洁纪律。规范驻区日常督察行为,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监督,确保督察工作风清气正。督察人员不准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不准参与或接受被督察对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严禁接受被督察对象或企业赠送的礼金、纪念品、烟酒茶、土特产等钱物,不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涉足影响督察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及活动。例行督察期间,应严格落实督察进驻前廉政培训、督察进驻时廉政提醒、督察结束后廉政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