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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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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3-27 00:00 浏览次数:

        泰办发〔2017〕10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此件发至乡镇)

        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各级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党政领导、属地负责、综合治理、司法保障”的原则,利用2年半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治理违法建设行动,进一步提升违法建设防控水平,建立完善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城市居民生活更加安全、方便、舒适。2016年年底,全面完成违法建设排查摸底及认定工作,新增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到2017年年底,完成60%以上治理任务;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治理违法建设任务。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简称违法建设)。

        (二)治理重点。一是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二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是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是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是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六是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七是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三、治理方法

        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运用新理念、新方法和法治思维,依法治理,规范操作。

        (一)新增违法建设的治理方法。建立县(市、区)领导、乡(镇、街道)主导、村(居)参与的违法建设监管网络,完善巡查制度,充实巡查力量,加大巡查频率,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零容忍”管理,即查即拆,坚决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加大遥感监测核查力度,对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图斑进行全面核查,精准判定新增违法建设,依法及时处置。

        (二)存量违法建设的治理方法。通过主动申报、社会举报、集中排查的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客观真实摸清全域内违法建设基本情况,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违法建设档案。根据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形和危害后果及危害程度,分门别类确定处置意见。各级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村居集体组织等单位及其所属党员干部职工的违法建设,由单位自行治理,督促其所属党员干部职工对个人违建自行治理;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督促治理。对拒绝接受治理意见、拒不自行拆除或整改、拒不履行处罚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组织纪检或任免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三)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推动治理违法建设全面展开。先行治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违法建设;集中治理新104国道、济泰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周边的违法建设,严查新增,发现即拆,加大存量违法建设拆除后的管控力度;重点治理城市干道两侧大体量、大规模的违法建设。以此为突破口,集中攻坚,将治理工作逐步向城乡结合部、社区、住宅小区延伸,推动治理违法建设行动全面铺开。

        四、治理步骤

        治理违法建设行动从2016年10月开始,2018年12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推进,各阶段工作可交叉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摸清底数(2016年10月至12月)。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作出部署安排,确定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力量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存量违法建筑,以村(社区)为单位,逐街、逐栋核实存量违法建筑(含已立案和未立案的),弄清每栋违法建筑的基本信息,建立违建台账,并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排查摸底和依法治理同步推进,对具备拆除条件的存量违法建设予以拆除,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对新增违法建设即查即拆。

        第二阶段:落实措施,全面推进(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全面开展治理违法建设行动,分阶段、分区域、分子项列出治理重点项目,根据实际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全面推进存量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坚持“拆改”组合,对拆除空地严格实施清场控违管理,超前做好规划设计,做到“拆除一片、清理一片、美化一片”;安排建设项目的,要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规范建设程序,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市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政策措施,优化治理违法建设社会环境。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指挥部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要选准工作突破口,精心策划、统一组织、周密实施,确保治理行动尽快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巩固提升(2018年7月至12月)。制定全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验收方案,对治理行动总结验收。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总结治理工作情况,分析查找问题,开展治理违法建设“回头看”活动,巩固治理成果,健全治理违法建设长效机制。

        五、职责分工

        组织部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引导教育党员干部讲规矩、守纪律、做合格党员;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与、支持、包庇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进行执纪问责;把党员干部在治理工作中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参考。

        宣传部门:制定治理违法建设行动宣传方案;协调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定期通报治理违法建设行动进展情况。

        政法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法制保障;配合做好治理违法建设中的维稳工作。

        法院:依法受理裁判涉及违法建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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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依法受理、办理涉及违法建设构成犯罪的举报和控告。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治理违法建设中的群众信访事项。

        法制部门:负责对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政府责成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指导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认定和分类处置。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依法处理;对拒绝执行处置决定的法人或个人纳入诚信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治理违法建设中的治安、刑事案件查处、侦办和突发治安事件处置等,全程参与治理行动,提供安全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治理违法建设中涉及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人群、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配合做好治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相关经费,保障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因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生活水平受到影响人群的培训和就业指导。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使用土地的行为,对占用、使用集体土地的违法建设依法作出处理;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

        规划部门:负责治理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审批项目执行规划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治理违反审批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为治理违法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和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对违法建设工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等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治理违法建设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所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依法作出处理;配合做好涉及交通用地、交通设施和所辖公路沿线权属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

        水利渔业部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侵占河道、妨碍泄洪行洪的违法建设依法作出处理;配合做好涉及水源地、重要水利设施、侵占泄洪通道、蓬盖河道等有关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

        文物部门:配合做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关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

        民宗部门:配合做好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治理违法建设工作。

        人防部门:配合做好涉及人防设施有关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查处、拆除违法建设。

        供电公司:负责对高压输配电走廊的违法建设排查摸底,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建设工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供电服务。

        其他部门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治理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里成立泰安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和指挥部,负责全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治理工作进行调度、督查和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单位治理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并报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是治理违法建设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治理违法建设工作领导机构,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治理标准、完成时限。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治理合力。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确保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规范治理。市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全市违法建设处置立法工作,推动地方性法规制订工作。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要细化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办法。在治理行动开展前,针对每一个案件认真研究,准确研判,制定周密的拆除预案,确保依法规范安全拆除违法建设,严禁损害各方合法权益。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委、市政府把治理违法建设工作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日常调度和集中督导相结合,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强化调度督查和情况通报,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一考核、年终总评,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对治理违法建设行动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及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指挥部各工作组。抽调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指挥部要加强对抽调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反馈抽调人员所在单位。

        (四)严格执纪问责。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村(居)集体组织以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支持配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如实填报违法建设情况并率先拆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2.不按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

        3.未执行“零违建”报告制,或故意漏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4.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拆违及相关公务的;

        5.其他影响违法建设拆除的行为。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作用,开辟专栏、专题,宣传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政策法规,报道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随手拍、大家评、政府查”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引导社会力量关注、参与、监督治理行动;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现场会、印发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2017年3月23日印发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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