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林字〔2022〕24号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和上级要求,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泰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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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9日
泰安市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保障森林资源管护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护、管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由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及国有林场(以下简称“聘用方”)聘用的,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国有林场负责其所辖区域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一般按每500亩左右1名配备。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聘及管护职责
第五条 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择优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六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身体状况允许的可以放宽到65周岁;
(四)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没有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同等条件下,贫困户、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七条 选聘程序:
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聘用等程序进行。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及国有林场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或国有林场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或国有林场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对申请人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聘用方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国有林场统一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后通知本人,并按程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服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及国有林场的管理和安排,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业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松树异常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护林员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森林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上级和地方相关资金及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护林员劳务报酬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第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由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及国有林场按要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考核内容应当根据各县(市、区)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二)巡护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三)巡护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的护林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发放劳务报酬;考核为优秀的护林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护林员,应当按照协议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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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情况,成绩显着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森林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国有林场应当划定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相关规定对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国有林场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功能区护林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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