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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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抄告我局相关驾驶人信息情况的函的内容,对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予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63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营运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依据以上要求,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吕*汉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22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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