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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074/2023-000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发改委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03-29
        泰发改办〔2023〕65号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安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3-03-07 浏览: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7日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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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泰安市委员会工作规则》《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为认真履行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全委工作程序和全体人员职务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履职尽责。立足“经济工作总枢纽”工作定位,发挥好经济社会综合管理部门的参谋助手、牵头抓总等作用,提高“把握宏观、研判形势、统筹协调、服务发展、廉洁勤政”能力,打造“善谋笃行、激情担当”品牌,登高望远、奋力争先,推动发展改革各项工作位次前移、争创一流,为全面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贡献智慧激情与使命担当,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机关、服务型机关、法治机关、担当机关、廉洁机关。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紧紧跟随。

        第五条  全委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职尽责,为民务实,勤勉敬业,追求卓越,严守纪律,公正廉洁。

        第六条  全委人员要坚决服从和维护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发展改革委党组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实行委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全面工作,并对市政府负责。

        第八条  副主任及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对主任负责;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专项工作。

        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委主任领导下,主持各单位全面工作,并对委主任负责。

        第九条  委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主任出差、出访或休假期间,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委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期间,由补位的或协助分管的委领导代为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委主任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其他委领导要及时向主任请示、报告分管的重要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科室实行科长(主任,下同)负责制。科长主持科室全面工作,对委分管领导同志负责。副科长、科员协助科长工作,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科长委托负责其他专项工作。科长出差、出访或休假期间,由副科长或科员主持科室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委领导同志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科长对科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的目标和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对未能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对需两位以上委领导同志或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事项,主办者要主动协商,协办者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报请委主任或提交委党组会、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涉及全委的阶段性重大任务,根据需要在全委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集中攻坚、协同推进。专班牵头领导同志和牵头科室,要敢于担当,发挥牵头作用,专班人员要全力配合,强力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坚持依法行政。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坚持依宪行政、依法行政,把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严格合法性审查、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四条  科学民主决策。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加快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法规、重大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由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要跟踪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五条  强化政务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办事程序、行政决策等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推行执行公开,对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等,主动公开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确保决策部署执行到位。推行行政权力管理公开,推进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负面清单等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加大政策解读力度,逐步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文件公布后及时发布解读材料,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刊发通稿等方式,及时进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面。用好政民互动平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十六条  健全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各项决议,定期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委巡察、市纪委监委的监督;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七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注重用好第三方评估手段,健全完善正向激励、考核评价、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实行委党组会议、委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委党组会议

        (一)委党组会议由委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委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委党组(扩大)会议,吸收委机关和委属单位有关县级领导干部,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委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委党组会议主要任务是: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及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中共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实施细则》,研究决定委党组实施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事项。

        第二十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

        (一)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委主任、委副主任及分管或协助分管的县级领导同志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召开。根据需要,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可列席有关议题。委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委主任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审定上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3.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及政策建议。

        4.研究审定全市发展改革工作的重要决策、决定和法制建设问题,以及以本委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5.研究审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安排建议、年度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筛选建议和市级预算内资金项目安排。

        6.研究审定上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的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规划、重大政策建议及重要平台、试点等;成批上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的年度重要专项项目、投资(资金申请)建议计划。

        7.研究发展改革领域内安全生产、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

        8.听取各分管委领导同志的工作情况通报,研究处理日常工作,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9.研究处理机关政务、事务工作以及委属单位请示的重大事项。

        10.研究需要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专题会议

        委专题会议由委主任或委分管领导同志召集并主持,有关委负责同志和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委党组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委主任签发;专题协调会议由有关科室组织安排,会议纪要由牵头科室整理,会议主持人签发,送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全系统工作会议

        (一)全市发展改革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委领导同志、各科科长、委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市、区)、功能区发改局局长(经发部部长)、综合科科长参加。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及全省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上年度发展改革工作,部署下年度发展改革任务。由办公室、综合科提出建议方案,报委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协调。

        (二)全市发改系统专业会议(含电视电话会议),由委分管领导同志、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和县(市、区)、功能区发改局(经发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专项工作。专业会议由有关科室制定会议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并组织会务工作。

        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市县发改系统专题会议提倡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提高落实效率。各类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开短会、讲短话,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改进作风,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深入推进公文处理工作流程再造,强化公文确定事项督办落实,大力推广应用网上办公、移动办公手段,全力服务委机关高效运转。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行文主体为“中共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外行文,单独编号、用章。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常用公文文种包括请示、报告、通知、批复、决定、通报、意见、公告、通告、函、纪要等。拟制公文应依据发文对象、发文内容、发文目的合理确定文种。

        第二十七条  以委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组书记签发;党组书记不在时,由主持党组工作的党组副书记或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八条  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由委领导签发。

        (一)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呈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委分管领导审核后,委主任签发。

        (二)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呈报、发布或者会签的法规、行政规章、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由委主任签发或者会签。

        (三)委分管领导同志职责范围内的涉及某一方面的公文,其他部门业务方面的会签文件、征求意见的函件等,由委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者会签,重要事项报委主任同意。

        第二十九条  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要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条  属于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委自行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以市委、市政府或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应当经市委、市政府或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授权或者同意并代拟文稿。代拟文稿由承办科室起草,要对代拟稿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行文内容、行文依据、报送程序、文种使用、格式规范等要素符合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职权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承办科室要认真填写《文件起草情况说明表》,注明发文依据,明确发文规格、意见征求情况、会议研究、公开属性等内容,经委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委主任审签。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程序。

        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承办科室应于会前10个工作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文件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承办科室应按照会议要求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文件有重大修改或需进一步研究协调有关事项的,承办科室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报送。

        第三十一条  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自行向下行文。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可视情抄送下级党委、政府。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委、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字样行文。

        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专班原则上不对外发文,可以向机构组成部门、县(市、区)、功能区对应机构及其对口组成部门发文。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专班不得直接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文件或在文件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可视情抄送下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组成部门之外的其他市直部门。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主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对委机关发文文稿的格式、文字、内容、密级、会签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并按签发权限和职责分工呈送委领导同志审签。

        严格内部文稿审批流程,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专班的发文,代市委、市政府或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代拟文稿,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各类文稿,以及向市直部门及下级机关发送的重要文稿,承办科室均应严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办公室审核并登记、编号,根据事项重要程度呈委主任签发。文稿签发件及正式文稿,要及时收集齐全,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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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文涉及委内有关科室职权的,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会签,达成一致后方可行文;未达成一致的,由主办科室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经有关科室会签后,报请委领导同志协调或者裁定。

        第三十四条  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且确需制定配套文件的,必须体现泰安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不得简单转发,不重复行文背景、重要意义、基本原则、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推广电子公文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发展改革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凡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建立“宣传+解读+监督”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托主流媒体加强对公文的宣传报道。

        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废止、宣布失效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单位要认真落实公文限时办结要求,提高公文运转、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运转的各环节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要做到即到即办。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办以及委领导同志批办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办公室要建立公文确定事项办理台账,加强对重要公文的跟踪督办。

        第三十七条  公文处理中有关其他问题及相关保密要求、印鉴使用等,按委有关规定和细则执行。

        第六章  信息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三十八条  切实加强信息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决策、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发展改革工作信息》作用,合理运用各类简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改革工作进展,提出工作思路与建议,为上级领导掌握实情、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十九条  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对新形势下做好新闻宣传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作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新闻报道要符合真实、快速、简洁、易懂的要求,充分运用媒体平台解读政策观点、解答群众疑惑、传递发改声音,全面、准确、快速、有效地宣传发展改革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提高发展改革部门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条  信息宣传工作要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强化信息宣传通报制度,完善信息宣传工作年度考核奖惩机制。

        第四十一条  健全新闻发言人和信息宣传联络员制度。委主任每年至少参加2次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半年1次;新闻发言人或委相关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4次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1次。委政策研究室要加强与市新闻宣传部门对接,统筹安排好委领导同志新闻发布活动,各科室要加强新闻线索的收集整理,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全市发展改革工作的舆情加强跟踪监测。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在出台重大政策规划、部署重大改革事项、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推进实施重大项目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提高应对突发敏感舆情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是信息宣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程序。所有上报的各类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图片、数据等方面的内容,要经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委分管领导同志把关后再行发布。涉及上报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问题建议类信息、重大敏感类信息,要经分管委领导审核,报委主任审定。

        第七章  督查督办

        第四十四条  全委人员要切实增强抓落实本领,强化“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对重要决策部署,要细化任务目标,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策措施,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要充分发挥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勇于担当,善于协调,加强与各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五条  把督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手段,贯穿工作全过程,不断改进督查方式,提高工作实效,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见效。办公室建立督查工作台帐清单,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加大推进力度,提高督查成效。各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解任务,立说立行,马上就办,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四十六条  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部署、政策举措、会议决议,以及市领导同志批办事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建立科室联系人制度,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认真及时落实。

        第四十七条  对委党组会议、委办公会议、委专题会议等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委领导同志批办和交办事项,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跟踪调度,督导落实。办理情况及时向相关委领导同志报告,重要事项一事一报。

        第四十八条  建立督查通报和问责制度。对承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  委全体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的工作部署,按规定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第五十条  委全体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委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委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及委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发展改革委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五十一条  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经委主任或分管领导同志批准,重大情况要经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主任出差或休假,要按规定向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并提前3天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分管领导和其他县级领导同志出差或休假,要向委主任请假,并及时将外出事由、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向委办公室、人事科报备。

        科长出差或休假,由委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并向委主任报告;副科长及其他干部出差或休假,由所在科科长批准并向委分管领导同志报告。请假期满后按程序履行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十三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章  廉政和作风

        第五十四条  全委人员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山东省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中共泰安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五条  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自觉节约能源,反对食品浪费,严格执行有关婚丧喜庆、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培训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第五十八条  主动学习、自觉学习,争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举办讲座、论坛等方式,组织学习与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以及与发改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建立完善调研工作制度,委领导同志、各科室、单位每年确定调研课题,保证调研时间,形成调研报告。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注重调研实效,铺下身子,深入基层,摸准实情,深度思考,形成一批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争取更多的研究成果服务市委、市政府决策。

        第六十条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大力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高标准、严要求、创一流。大力倡导夙夜在公、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勤勉奉献精神,做到积极主动想事、扑下身子干事,默默无闻打基础、淡泊名利做奉献。坚决反对拈轻怕重、挑肥捡瘦、精神懈怠、不思进取,在全委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六十一条  提高服务质量。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把服务贯穿发展改革工作各个方面,积极建言献策、出谋划策,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服好务;主动协调沟通、密切合作,为市直部门和地方政府服好务;及时了解需求、排忧解难,为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服好务。

        第六十二条  除市委、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外,委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公开出版着作、讲话,不题词、题字、作序等。

        第六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委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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